实验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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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6-13  点击:[]

      为了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确保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紧张有序,依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验室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始终把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实验室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第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重、措施有力、预案可行”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常抓不懈。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突发性事故预警预案系统,处置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应急援救能力。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公安处、相关院系和部门组成,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负责。

     第五条  院系一把手是实验室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

     第六条  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院系以及实验中心(室)(以下简称实验中心(室))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点,切实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中心(室)应确定一名安全技术员,负责实验室经常性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盗及实验室的防护等设施。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根据本室工作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制度,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并认真做好每天的实验室使用情况记录。

     第九条  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对师生特别是新生和刚留校任教的青年教职员工,要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实验手册”的要求,组织专题教育和示范,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  实验室消防器材的存放要醒目易取,不得挪做它用。工作人员应熟悉灭火器材性能和使用办法,会报火警119,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为确保在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安全与健康,对易燃、易爆物、剧腐蚀、有毒药品等,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领取和存放;对发烟、霉变、粉尘、有毒气体按其性质妥善处理;对产生放射性物质、高频电流、超高电压、大幅度振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合及其有关设备,除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及劳动保护措施,并悬挂在实验室明显处,由安全技术人员监督执行外,凡实验场所不符合安全环保规定需要改造的,由院系提出申请和改造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在楼道和实验室等醒目的位置张贴“严禁吸烟”、“安全通道”、“紧急撤离示意图和路标”等标识。若发生事故,为师生紧急撤离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要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改正,并做好检查记录。要严格执行《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三章有关实验室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四章  处置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规范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七章《实验室突发性事故的处置》的有关规定,本预案适用于“造成人员伤残,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丢失剧毒药品,放射性源等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特重大事故”或超出院(系)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处置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现场应急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院(系)成立现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特重大事故或需多方协调的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第十七条

1、实验中心(室)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重大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2、特重大事故发生后,院(系)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向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紧急情况下直接向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

3、无论发生哪一级事故,当事人和院系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实反映事故发生原因、处置结果及整改措施,并积极配合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调查和侦破,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八条  对在实验室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救援不力的给予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实施。院系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