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陕西师范大学)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利用和发挥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吸引有潜力的室外研究人员来室合作研究,不断扩大高水平流动人员规模,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结合近年来实验室开放基金的执行情况和实验室室务会第三次会议对《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陕西师范大学)开放管理办法(2007年制订)》的修订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开放基金设置原则
第一条 开放基金主要从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科学领域中存在的科学问题出发,以化学科学为基础,瞄准学科前沿、原始创新以及高新技术应用,注重应用基础研究与新兴边缘学科交叉融合,致力于开展功能表界面材料与分子凝胶、催化过程中的表界面化学、生物传感方法与器件研究中的表界面化学和能源新材料制备及其器件化过程中的表界面科学等领域的研究。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章 开放基金资助对象及类型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人应来自本实验室以外,年龄一般为45岁以下。
第四条 开放基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执行期为2-3年,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计划,应征得实验室同意。
第三章 开放基金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开放基金指南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接受申请。鼓励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自筹经费作为开放课题,延揽优秀研究人员参与其课题研究。实验室可代为公布指南,统一管理并配套一定比例的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首先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步确定评审意见及资助额度,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最后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开放基金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项目执行期间,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至少到重点实验室进行1次学术汇报。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八条 研究课题结束后,应于1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相关的原始材料,以及经费使用决算等。
第九条 项目研究成果中重点实验室合作者须为主要贡献者之一,且在致谢部分须标注“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陕西师范大学)开放基金资助”,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Applied Surface and Colloid Chemistry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十条 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无法继续进行;或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究大纲有重大偏离而无正当理由时,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将中止该课题资助。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结题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评议,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对于成果突出或具有重大研究意义的课题,实验室将连续资助,并奖励合作者一定数额的实验室运行费。
第五章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与开放课题相关的科研活动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专用小型仪器及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费、测试费和协作费);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差旅费等。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陕西师范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各项开支应按时在本实验室签署意见后在陕西师范大学财务处报账和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2007年制订)》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用表面与胶体化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